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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人認臺灣高等法院 111 年度少抗字第 95 號少年法庭裁定,因現行法未規範承辦前置少年保護事件或曾參與前置少年保護事件裁定之法官不得辦理同一案件之少年刑事案件審判事務而應自行迴避,有牴判決書查詢結果